煽动村民长期围堵煤砖厂 海口琼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13人涉恶犯罪案件
本报讯(记者邢芳琳通讯员尚善利)10月11日至10月12日,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13人涉恶犯罪案件。王某和、王某德等13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受审。部分单位代表、被告人家属参加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以来,由王某和、王某德为达到对海口市琼山区某镇某煤砖厂等企业索要赞助费、占有经营权的目的,采取煽动、组织村民对砖厂进行围堵等极端手段,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较大损失,破坏了社会秩序。逐渐形成了以王某和、王某德为首的组织者、骨干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王某和与王某松(另案处理)在经营某建材厂的过程中,在明知该厂不具备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海口市琼山区某镇的页岩矿资源牟利,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和、王某德煽动、组织村民长期对某煤砖厂进行围堵,造成该砖厂较大财产损失,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王某明、王某登等8人均属参与者,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和、王某明、王某充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他人财物,其中王某和等8人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王某德、王某铮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和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挖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充分的发表意见。整个庭审活动历时两天,因该案被告人众多,案情复杂,琼山区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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