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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斑马线未礼让行人遭对方扔矿泉水瓶砸车玻璃 “路怒”司机竟加速开车撞伤3人 共赔偿被害人27.8万元;构成故意伤害罪,被海口美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海南特区报 2019-10-31 10:07

□实习记者吴佳穗记者罗晓宁

通讯员王倩

本报讯男子黄某川驾车斑马线未礼让行人,遭行人扔矿泉水瓶砸汽车前挡风玻璃。恼怒的黄某川竟加速开车撞向行人。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被告人黄某川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8年9月9日凌晨4时许,黄某川驾驶琼A1×××3号汽车行驶至海口美兰区南宝路与椰林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未礼让行人,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李某、邢某、丘某、黄某差点相撞,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之后,黄某川向后倒车准备驶离现场,邢某拿1瓶矿泉水砸向琼A1×××3号汽车的前挡风玻璃。被激怒的黄某川竟向前加速开车撞向邢某等人。

邢某被撞倒在地昏迷不醒,李某、黄某亦被撞伤。黄某川第二次开车撞向李某等人时,被李某等人躲开。双方对峙几分钟后,黄某川驾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邢某伤致右侧第1-2、8-11肋骨、左侧第1-3肋骨骨折,纵膈气肿,该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伤致T1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左侧肩胛骨肩峰骨折,右锁骨肩峰端骨折,左侧气胸,右膝部缝合瘢痕累计长度达21.5厘米,该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9月9日,民警在海口美兰区万华路查扣到琼A1×××3号汽车,并电话联系黄某川,但黄某川未接电话。民警随即将涉案车辆被查扣的情况告知黄某川的家属。当日14时许,黄某川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黄某川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邢某、李某、丘某、黄某等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78000元,被害人邢某对黄某川表示谅解。

海口美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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