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袁汉伟(身份证号码:412828197706096316):
2018年7月19日18时30分,我局发现你在海口市美林路一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没收登记保存的2466册出版物,并处罚款人民币856371.6元整。
因你下落不明,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于2019年6月18日依法在《海口日报》通过公告形式向你送达(海口)文罚告字〔2018〕第02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告知你相关权利义务。逾期你未提出陈诉、申辩、听证,也未到我局接受处理,我局视为送达。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海口)文罚字〔2018〕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代缴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或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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