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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院审理污染环境刑事案

海口日报 2019-11-11 11:06

本报11月10日讯(记者高潮通讯员覃易琼)8日,海口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华等40人犯污染环境罪一案。40人被控用危险废物生产销售铅锭及烟道灰,价值约643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梁某钦、陈某华、黄某钦、廖某环、曾某坚(另案处理)5人先后进行投资入股,在澄迈县金江镇长安圩、文儒镇石浮圩非法开办废旧铅蓄电池拆解厂和冶炼厂,并通过李某全、薛某朋雇用支某民、姚某康、戚某全、行某瑞等人进行拆解冶炼。

经澄迈县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危险废物认定意见的复函,认定未拆解废铅蓄电池、废蓄电池拆解后产生的蓄电池盖、蓄电池塑料壳等均属于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评估,确认产生污染环境的事实,同时确认非法处置铅酸蓄电池环境污染案事件环境损害数额共72.1万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0.823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华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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