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
保证人:海口大成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编号为2013461300001100210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行对孙倩赟(以下简称“债务人”)享有债权(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贰佰伍拾伍万元整。
根据合同约定,我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到期日为2019年11月14日。债务人应在该日前归还全部债务本金并结清利息,共计(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贰佰贰拾伍万捌仟捌佰肆拾玖元玖角陆分。其中,本金(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贰佰贰拾贰万壹仟捌佰捌拾陆元玖角叁分,利息(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叁万陆仟玖佰陆拾叁元零叁分(暂计至2019年11月11日)。
自前款规定的到期日次日起,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请贵方立即履行保证责任,否则,我行将依据保证合同及相关法律采取有关措施。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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