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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法制时报 2019-11-27 08:32
案例一

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诚达公司)自成立以来,开发了龙诚达天地一期、二期、三期项目。其中,一期已售完,二期全部停工,三期·1尚未开发,三期·2开发40%。因经营不善,龙诚达公司严重亏损,且涉及多起诉讼及仲裁。龙诚达公司重整可行性报告载明,二三期如复建达到销售条件,需追加投资约1.86亿元;如达到销售交房条件,预售价合计6.342亿元。2018年1月26日,龙诚达公司以资不抵债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申请破产重整。

【审理情况】海口中院经审查裁定受理其重整申请,并于2018年4月24日指定管理人,于2018年8月14日、2019年8月22日-23日召开第一、二次债权人会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并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了重整计划。海口中院于2019年9月9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管理人参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确定龙诚达公司现有资产招募保留价,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以经审计、评估的龙诚达公司现有资产350498626.36元和蔡士荣实际持有龙诚达公司100%股权但尚未支付的股权受让款500万元作为委托招募的评估价,以经审计、评估的龙诚达公司资产清算价值的80%确定拍卖保留价,500万元的股权受让价款不作调整。报价高者确定为重整投资人。

【典型意义】本案为海口中院受理的第一件破产重整案件,对于海口中院破产案件多元化转型及破产重整案件审判经验的积累具有重要意义。龙诚达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续建完工能更好解决半拉子工程问题,保障购房群众切身权益,有利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利益,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有利于通过提高清偿率维护债权人利益。海口中院从化解困境企业危机、助力民营企业重生的角度出发,裁定龙诚达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批准重整计划,符合重整制度立法本意,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案例二

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29日,申请人刘源以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光大酒店)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明光大酒店进行破产清算。根据生效仲裁文书,明光大酒店、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光管理公司)在海口中院和海口海事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124件。明光大酒店拖欠大额税款和银行借款,名下有面积约36887.05平方米的房产。经海口中院执行局查询,明光大酒店负债总额为387136050.32元。2017年11月6日,海口中院作出(2017)琼01执505号决定书,决定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审理情况】海口中院经审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于2018年4月4日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于2018年8月1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该案审理伊始,就出现了多名债权人担心其债权难以保障而信访的情况。海口中院一方面依法有序开展审判工作,高效完成了指定管理人、发布申报债权公告等一系列工作,督促管理人于2018年4月中旬正式进场;另一方面,主动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将管理人工作进展相关情况及时告知,耐心解释各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审慎协调保护了各方利益,及时安抚了债权人情绪,将社会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典型意义】本案为海口中院受理的第一件“执转破”案件,对于海口中院“执转破”案件的审理工作具有开创意义。同时,该案债权数额较大,债权人数量较多,矛盾激烈,对于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纠纷也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案例三

海南省明珠实业公司、海南省钢瓶厂合并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海南省明珠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前身海南省轴承厂1993年向海南省工业厅申请成立海南省钢瓶厂(以下简称钢瓶厂)。明珠公司于2006年8月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国家政策性破产,2007年获得批准。根据明珠公司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08年12月31日,明珠公司账面反映的资产总额38352801.70元,负债总额108217785.85元。后明珠公司以其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海口中院依法裁定受理。

【审理情况】明珠公司在申请破产时称该司下属钢瓶厂与明珠公司存在人、财、物严重混同,申请钢瓶厂并入明珠公司一并破产清算。海口中院经审查,查明明珠公司和钢瓶厂住所地相同、法定代表人相同。两企业的专项审计报告均认为,钢瓶厂虽系明珠公司投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但两家单位实行“一套人马,二块招牌”的管理模式,钢瓶厂所有人员均由明珠公司派出并统一管理,资金使用由明珠公司总经理调配,钢瓶厂实物资产已在停产后全部划转到明珠公司财务账内,明珠公司在2006年向国家申报的破产预案中将钢瓶厂作为下属企业申报。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海口中院认为钢瓶厂与明珠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遂裁定将钢瓶厂并入明珠公司一并破产清算。

【典型意义】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有利于解决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的问题,维护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裁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标准,并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时要立足于破产关联企业之间的具体关系模式采取不同方式处理,既要通过实质合并审理方式处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也要避免不当采用实质合并审理方式损害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本案为海口中院裁定合并破产清算第一案,对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标准把握和实践操作,尤其是如何判断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具有较大指导意义。

案例四

海口市玄阙星秀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案

【基本案情】2018年1月4日,海口市玄阙星秀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阙星公司)以其因经营不善,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海口中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玄阙星公司的《清算审计报告》载明:截至2017年1月31日,财务报表反映的资产总额为1881610.75元,负债总额为2478212元。该报告第四部分“清算审计中存在的问题”载明,玄阙星公司银行存款记账凭证中从法人个人账户取现时未附银行付款票据;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固定资产、待摊费用、收入、成本等多以收据及白条入账;不能提供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盘点清单;未能提供应付账款债权人地址联系方式。玄阙星公司债务情况说明载明,该公司主张的债务中有1笔1639952元的债务发生于公司成立前,债权人为其股东;18笔债务发生于公司经营截止日后。海口中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问题,故玄阙星公司主张其资不抵债依据不足,遂裁定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是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的典型案例,可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如何审查审计报告等材料提供有益借鉴。玄阙星公司实际经营仅11天就停止经营进而提出破产申请,其最大的债权人系其股东,该笔债权发生时间早于公司成立时间,缺少正规债权凭证或生效裁判予以证明,且扣除该笔债权后其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存在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的嫌疑。通过严格依法审查,海口中院根据核查出的问题裁定驳回申请,有效防止了债务人利用破产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

案例五

海南弧星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2015年2月4日,海口中院作出(2015)海中法民二清(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了海南弧星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弧星公司)的股东海南新产业投资公司提出的对弧星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并于2015年4月1日指定弧星公司清算组,负责弧星公司的清算工作。2015年10月8日,弧星公司清算组以弧星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海口中院申请对弧星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海口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弧星公司清算组委托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作出的《清算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弧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遂裁定受理弧星公司清算组申请对弧星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2016年9月29日,弧星公司管理人向海口中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申请终结弧星公司破产程序,海口中院经审查,裁定终结弧星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是强制清算程序转破产清算程序的典型案例,在现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下,对于实践中如何把握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之间的衔接问题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本案中,考虑到原清算组对破产企业情况较为熟悉,海口中院一方面督促管理人加强与原清算组之间的沟通,以促使破产清算工作顺利开展;另一方面为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对于原强制清算程序中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如审计报告等,由管理人进行审查后加以沿用,极大提高了破产清算案件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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