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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一审被判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时冲动 换来有期徒刑4年

南国都市报 2019-11-27 08:59

新闻追踪《司机遭暴力勒脖公交撞上绿化带》

南国都市报11月26日讯(记者王天宇)6月16日21时20分左右,海口一辆30路公交车在行驶中与一辆电动车险些发生碰撞,受到惊吓的电动车车主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冲突,并在公交车司机发动车辆后上前勒住对方的脖子,导致车辆失控,撞上绿化带(详见南国都市报6月18日03版)。近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涉事男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4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熊某江驾驶一辆电动车逆行经过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禧福新城路段时与范某迎面驾驶的30路公交车险些发生碰撞,熊某江于是将电动车横在公交车前面,并与走下车的公交车司机范某发生争吵,范某随后走上公交车,熊某江跟着走上公交车并站在公交车门前,阻拦公交车关门行驶并继续与范某发生争吵。范某趁其不注意时将车门关闭,并驾驶公交车往前行驶,熊某江便上前用双手勒住正在驾驶公交车的范某的脖子,并用手拉扯范某握公交车方向盘的手,致使公交车偏离机动车道行驶到公路左边的绿化带中,并撞倒绿化带中的交通指示牌的铁柱后才停止,造成公交车左侧第二第三车窗玻璃破裂(经鉴定损毁价值人民币4588元)。公交车停下后熊某江从车窗跳下车准备逃跑时被群众抓获并报警。经查当时公交车上共有乘客十名。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江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式阻碍公交车司机驾驶公交车,造成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根据本案被告人熊某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熊某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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