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燃放烟花爆竹新规今起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海口11月28日讯(记者习霁鸿)11月28日,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公布《海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广泛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于12月28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规定》提出,海口市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节假日与重大活动期间,确需在市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由主办单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违规在本市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反馈方式:
(一)信函邮寄:海口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5号楼南楼海口市生态环境局6019室。
(二)电话:0898-68716865
(三)电子邮件:lr@haik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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