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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出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新规市区燃放烟花爆竹 个人最高罚500元有意见快提!

南国都市报 2019-11-29 09:16

南国都市报11月28日讯(记者张野)近日,海口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代拟了《海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及个人如有意见及建议,可于12月28日前反馈至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意见稿规定,在海口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在市区域内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春节、元宵节、国庆节等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期间,确需在海口市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海口市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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