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罚站、面壁……教育部拟明确教师惩戒权老师敢管“熊孩子”了?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从11月22日至12月22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日,征求意见稿引起持续关注,成为热议话题。
惩戒规则能否保障教师有效而又公平地震慑“熊孩子”?家长们又如何看到相关惩戒措施?对此本报记者展开调查及采访。
南国都市报记者黄婷实习生许文玉
75%的学生被老师惩戒过口头批评最常见
28日,本报面向家长共发放了89份问卷,最后回收有效问卷80份。
“您孩子在学校是否被老师惩戒过?”面对该问题,75%的家长表示,孩子曾被老师惩戒过,其中70%的孩子偶尔被惩戒,5%的孩子经常被惩戒。调查显示,在诸多惩戒方式中,点名批评、罚站或罚运动是老师常用的惩戒方式。
海南华侨中学初中部德育处主任王应寿介绍,之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教师的惩戒权,“教育部通过法规的形式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将更利于学校管理,更利于教师对学生开展教育。”
批评、检讨、运动、罚站等被列入一般惩戒。
征求意见稿指出,一般惩戒,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六)课后留校教导;(七)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教师可将学生暂时隔离。
对于以上惩戒,多数家长表示支持。但有10%的家长反对罚站或面壁的惩戒,15%的家长反对暂时隔离的惩戒方式。“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能够意识到错误,改正错误,若罚学生在课堂上站着或面壁,将影响学生听课,这并不合适,建议采用其他方式。”家长王女士说。
35%的家长反对限制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及家长陪读
征求意见稿指出,较重惩戒,指情节较重或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暂停或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要求家长到校陪读等。
对于以上惩戒方式,家长分歧比较大,只有40%的家长支持以上惩戒方式。“不能因学生犯错就让家长到校陪读。”家长付先生表示不理解。对于暂停或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意外的游览、社会实践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家长林先生表示强烈反对。
严重惩戒可限期转学超3成家长反对
征求意见稿指出,当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严重教育惩戒: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改变教育环境或限期转学等。
调查显示,45%的家长完全支持以上措施;35%的家长无法接受限期转学惩戒方式。“学生犯了错,就责令学生转学,如果没学校愿意接收这个孩子,那孩子以后怎么办。”家长莫女士表示,在有其他惩戒方式的情况下,不支持让学生转学。
专家建议修订教师法等上位法保障惩戒权实施
采访中,一些家长对老师能否恰当形式惩戒权表示担忧。关于赋予教师惩戒权,多数家长表示相信学校和老师,35%的家长则担心教师无法做到同错同罚,会根据对学生的喜恶区别对待学生,或无法把握惩戒的尺度,过度惩罚或体罚学生,对学生带来身心伤害。
“对于一般性处罚,建议制定具体细则,比如适当增加运动,不同年级的学生能增加多久的运动,都要有具体的标准,这样就可以防止老师过度惩罚。”家长张女士表示。她同时建议,对于较重或严重惩罚,老师要首先与家长沟通,家校一起商量采取惩戒。
“我国并没法律明确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反而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指出,老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罚站、罚运动算不算体罚,这些其实都没有明确的界定。”海口某乡镇中心小学分管德育工作的老师表示,若不在法律上明确教师的惩戒权,那么,征求意见稿中赋予老师的惩戒权其实无法得到保障,一旦家长不认可老师的惩戒,搬出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师将成为“弱势”一方。
对此,有国内专家表示,教育部制定的教育惩戒规则是一部行政规定。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没有"惩戒权"的条文。也就是说,出自于行政规定的惩戒权,还难以找到上位法的支撑。该专家建议,有必要同步修订相关的几部上位法,以保障惩戒规则得以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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