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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公司年会聚餐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法制时报 2019-12-12 08:28

海口吴先生:2018年11月3日晚,我与100余名同事一起参加公司年会聚餐,同事夏某醉酒,我与另一名同事预备送其回宿舍睡觉,在行至饭店台阶时,夏某一脚踏空,导致我与其一起摔落,且夏某摔在我的腿上,造成我的大腿骨折。自己这种情况算工伤吗?

答复:公司举行年会聚餐系公司日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聚餐是服从公司安排、反映公司意志的行为,应视为广义的“工作原因”,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截至目前,你受伤已满1年,已超过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建议,你与公司妥善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注册地法院或夏某住所地法院起诉公司与夏某,要求他们对你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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