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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解读来了! 如果你家被征收 你能拿到多少补偿 限期内签协议腾空房屋,每户奖2万

海南特区报 2019-12-24 09:39

本报讯据悉,《海口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8月30日失效。为了贯彻落实海口市委市政府关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同时为了解决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存在的认定繁琐、补偿分类标准较多等问题,海口市政府印发《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统称《办法》)。见习记者符小霞

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条件予以补偿

1.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

2.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经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认定应当给予补偿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认定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2.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

3.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

【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类房屋

《办法》规定,征收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征收住宅类房屋,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证件记载的面积补偿安置或是按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房屋面积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给予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和应安置面积相等部分不核算差价。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的1.2倍结算;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的1.5倍结算。被征收人超出应安置面积选取单套安置房的,只能选取超出应安置面积最小值的安置房户型。选取多套安置房的,合计面积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且按合计面积的超出部分结算。

被征收房屋为带公摊面积的单位住宅楼或商品住宅楼,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1对应安置房套内面积进行调换和结算。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类房屋(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的,按照房屋性质用途评估补偿。

被征收房屋属本市单位公有住房

被征收房屋属于单位职工居住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本市单位公有住房,按以下方式处理:经相关部门核定房价款额交清相应款项,或已按额缴交了部分房价款,经单位同意补足相应房价款的,也将按照规定对购房职工予以补偿或安置。

职工所居住房屋原未办理房改审核审批手续及未经缴交相关房价款,且职工及其配偶的任一方未购买过政策性优惠住房(含购买的房改房、解困房、公有住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及领取职工住房补贴,经产权单位同意放弃产权的,由职工向产权单位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缴相应房价款后,按照规定对职工予以补偿或安置。原产权单位不同意放弃产权的,按照规定对产权单位予以补偿或安置。非本市单位的公有住房,根据产权单位意见可参照本市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60平方米

被征收人符合本市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但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安置:

1.共有产权方式。由政府补足调换60平方米回迁安置房的差价款,区住房保障中心作为房屋共有产权人,与被征收人共同购买回迁安置房,双方按各自出资比例享有房屋权益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2.货币补偿保障配租方式。由政府出资集中购买一定数量的60平方米安置房,纳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管理并向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配租,住房租金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进行核算及收取。

【补助奖励】

办法公布前住宅房屋转为商业用房部分

按照1500元/㎡补助

该《办法》规定,被征收住宅房屋未经批准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原则上不予提供商业用房安置。《办法》公布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底层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补助标准为150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区人民政府应予以公示。被征收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办公、生产、仓储、教学等场所的,不按照本条规定补助。

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按照选择的产权调换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月,每户最低不低于1000元/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被征收人在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协议的,原则上一次性发放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一次性发放的月数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自腾空居住房并结清水、电、通讯、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之日起计发。被征收人延后签约的,按月份计依次递减。一次性发放月数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安置的,继续发放。

被征收房屋属于党政机关及派出机构行政办公用房,按行政办公场所相关规定和建成标准另行安排建设的,不补偿亦不结算,给予适当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应安置面积22元/㎡一次性计算支付(含两次搬迁),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至500元。因征收非住宅类房屋(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助。补助的标准为:营业铺面按照该铺面评估价的1%/月给予补助;生产用房按照该用房评估价的0.8%/月给予补助;其他非住宅用房按照该用房评估价的0.6%/月给予补助。

在规定期限内签协议并腾空房屋

给予每户房屋2万元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每户房屋2万元的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选择的产权调换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给予70元/平方米的安置房产权登记补助。

《办法》规定,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未经登记的房屋面积,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房产测量规范》依法调查认定。本办法所指房屋,均为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和附属物。除有明确规定外,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原《海口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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