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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水费违约金 不是你想收就能收 海口威立雅公司对拖欠水费的用户收取高额违约金,被处罚没款428万余元 不服行政处罚状告省工商局,一审二审均败诉,后向最高法院

海南特区报 2020-01-04 09:24

本报讯海口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对拖欠水费的用户收取高额违约金,省工商局经过调查,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44488.37元;2.处以违法所得1倍即2144488.37元的罚款;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4288976.74元。该公司不服行政处罚状告省工商局,一审、二审败诉后,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见习记者吴佳穗

A违反国家规定,对拖欠水费用户收取高额违约金

2004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布《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8)1810号)《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和滞纳金"的规定删去。”

威立雅公司在为用户提供用水服务时,采取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和通知等三种方式,对逾期未交纳水费的用户,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交纳水费5‰的违约金。

截至2016年6月29日,威立雅公司“客户档案信息”显示,海口市四个区用水总客户数为84996户,已签订《供用水合同》客户数为14610户,合同签署率为17.12%。威立雅公司发布店堂告示:威立雅公司在各客服中心用易拉宝发布店堂告示,内容为“水表抄读:威立雅公司每月4日至11日定期上门抄读客户水表,并于当月18日(节假日顺延)计算客户水费,当月20日至次月8日为当月水费缴纳时间。逾期未缴纳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纳水费5‰的违约金。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水费的,威立雅公司将根据《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依法暂时停止供水并追缴所欠费用。”

威立雅公司抄表时发给用户《月抄表通知单》,该通知单的背面印有“请于次月8日前(遇节假日不顺延)缴清水费,逾期缴费的,每天按应缴水费的5‰加收违约金。客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水费的,将依法暂时停止供水”的内容。

2015年12月28日,省工商局接到12315消费者申诉转办单,反映威立雅公司设置不合理条件,对逾期未缴纳水费的用户收取高额比例的违约金,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6年2月29日,省工商局决定对威立雅公司立案调查。2016年8月2日,省工商局委托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对威立雅公司进行审计,并要求以同期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的1.5倍为计算依据。

2016年8月15日,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琼天勤审字(2016)0805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在不考虑特别事项说明1、2可能造成的影响下,威立雅公司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实际滞纳金收入为2242805.52元,资金占用费为101959.58元,附加税金8074.02元,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11716.45元,扣除资金占用费和附加税金再加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滞纳金收入为2144488.37元。该鉴定报告将威立雅公司收取的“违约金”表述为“滞纳金”,是根据该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中的记账科目为“滞纳金”。

B省工商局对威立雅公司处以罚没款428万

2017年8月18日,省工商局作出琼工商听告(2017)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下简称3号听证告知书),并于2017年8月28日送达威立雅公司,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威立雅公司在接到3号听证告知书后,向海南省工商局申请听证。2017年9月29日,海南省工商局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2017年12月4日,海南省工商局作出琼工商处(2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6号处罚决定书),依法责令威立雅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即在未与用户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并决定对威立雅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44488.37元;2.处以违法所得1倍即2144488.37元的罚款;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4288976.74元。6号处罚决定书还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017年12月12日,海南省工商局将6号处罚决定书送达威立雅公司。

C不服处罚状告省工商局,一审二审均败诉

2018年3月12日,威立雅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将省工商局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6号处罚决定书。

海口中院一审认为,威立雅公司在未与用户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在格式合同中规定按每日5‰的标准向逾期交费的用户收取违约金,严重超出法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违反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海南省工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履行立案、询问、调查核实、鉴定、听证等程序,作出6号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正当。海南省工商局通过询问、调查核实、鉴定等方式,查明威立雅公司收取超额违约金的事实及数额,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海口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威立雅公司的诉讼请求。

威立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认为,威立雅公司在未与用户协商的情况下,利用格式合同等方式,单方面规定每日加收未交纳水费5‰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法定标准,加重用户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海南省工商局经调查取证,告知威立雅公司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举行听证会,作出6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省高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威立雅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认为,威立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作出裁定,驳回海口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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