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 第二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海口龙华税二分局限改(2020)20457号
海南华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004201289269):
事由:你(单位)经司法裁定,将你(单位)持有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23号华凯大厦主楼第二层的房产裁决给予陈山(身份证号:460024197310207815)。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于2020年1月10日前往海口市内任意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有关税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
第二税务分局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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