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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3C认证电动车 2电动车行分别被罚5万元

海南特区报 2020-04-02 09:58

本报讯昨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获悉,因未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销售电动摩托车,海口龙华启圣电动车行、东鹿蕾电动车行分别被罚5万元。记者韩建东

日前,龙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位于金盘路8-18号铺面的海口龙华启圣电动车行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行正在销售无法提供3C认证书(不合格)的“捷圣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扣押以上“捷圣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7辆,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海口龙华启圣电动车行待销的7辆“捷圣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于2019年10月5日从江苏新禧机车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有发货单,每辆价格为1500元。扣押当天,该电动车行无法提供3C认证书。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湖路住宿楼首层第9、10号铺面的海口龙华东鹿蕾电动车行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行涉嫌销售无3C认证(不合格)“小刀”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实施强制措施,扣押以上“小刀”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5辆,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车辆为海口龙华东鹿蕾电动车行于2019年12月2日购进的,数量5辆,每辆1500元。购进回来之后整车加装了靠背,改装后整车车型与《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编号:2019011102246906)、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出具的《检验报告》的车型不符。当事人未能提供改装后整车车型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及《检验报告》。

记者昨日获悉,龙华分局依据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启圣电动车行、海口龙华东鹿蕾电动车行停止违法行为,并对2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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