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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法规解读

海口日报 2020-05-20 09:37

●事例:

执法队员对银湖路及坡博农贸市场周边进行巡查整治。在银湖路金乐品咖啡店内,执法队员发现几位顾客在抽烟打牌,桌子上放有打火机和烟盒,地上丢有多个烟头。执法队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劝阻吸烟客人,同时督促店主加强禁烟控烟。

法律解释:

根据《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

(二)未成年人集中学习、活动的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并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工作场所应当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根据《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依法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制止违法行为。

●事例:

龙华区城西路,执法队员巡查发现,某女子在路边设摊位售卖槟榔,摊位周边还吐有红色槟榔汁。执法队员对其进行教育并暂扣摆摊经营的物品。

法律解释:

根据《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事例:

执法队员巡查整治博爱南路发现,一家店主为吸引顾客,将凉席、被子等物品摆到店外。执法队员发现后,当场督促店主收回出店经营物品,并处以200元罚款。

法律解释:

根据《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主干路、次干路、广场周边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临街商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六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黄夏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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