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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为保护幼子免受侵害进行防卫,海口龙华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鼓励群众敢于与不法行为作斗争

法制时报 2020-06-05 08:25

本报讯(记者杨希强通讯员李坤)6月4日,记者从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办理了一起母亲保护幼子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反击的故意伤害案,并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引领社会形成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浩然正气,取得较好效果。

据了解,被害人志强(化名)因先前与被不起诉人小霞(化名)有矛盾纠纷,酒后闯入小霞家中,与小霞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在双方拉扯的冲突过程中,小霞两岁的儿子被吵醒并跑到小霞身边哭闹,志强见状掐住小霞儿子的脖子进行威胁,小霞情急之下顺手拿起菜刀将志强面部砍伤。经鉴定,志强面部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和社会影响,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强化部署,指定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承办。承办检察官通过细致审查案件材料,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充分听取其他检察官的意见,认为小霞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他人轻伤,但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检察官认为,小霞的幼儿被掐脖子后,其拍打志强的肩膀让他松手,但未奏效,幼儿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面对不法侵害,小霞主观上具有防卫认识;小霞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正当防卫既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小霞幼儿年龄尚小,志强又在酒后情绪激动,掐住幼儿脖子,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情势紧急。小霞的防卫措施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虽然小霞的行为造成志强被砍成轻伤二级,但志强先前的不法侵害行为针对的是生命体征脆弱的两岁幼儿,侵犯的是生命权,两者法益相权衡,防卫措施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后该案经承办检察官提交检委会讨论,一致认为小霞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龙华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向被害人释法说理,积极稳妥化解可能产生的涉法涉诉矛盾。该案的成功办理既彰显了检察机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的决心,也释放了鼓励人民群众敢于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检察温度,更展示了以法治理念引领司法办案的重要举措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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