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受贿36万 海口美兰区原新琼棚改项目一负责人被判缓刑
□见习记者吴佳穗
本报讯海口市美兰区原新琼棚改项目指挥部征收组B段现场负责人石某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万元。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以被告人石某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5年下半年,美兰区新琼棚改项目启动,石某德作为新琼棚改项目指挥部征收组B段现场负责人,负责司法局工作组片区内灵山镇新琼村委会榕树村、坡咏村的土地征收工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石某德利用职务便利,在优先协调安排土地测绘、复核、提高装修档次等方面为陈某甲、王某等2人谋取利益,收受陈某甲、王某好处费人民币(币种下同)36万元。
新琼村委会榕树村村民陈某甲为感谢石某德提供的帮助,2017年4月的一天上午,在新琼棚改指挥部附近的路边(靠近美林湾小区)送给石某德好处费现金30万元。新琼村委会坡咏村被征收户王某为感谢石某德提供的帮助,2017年年初的一天,在海口市白龙南路龙泉咖啡馆停车场送给石某德好处费现金6万元。
海口市美兰法院认为,石某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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