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23万 6年追不回 海口一女子起诉邻居追讨装修款
本报讯家住海口市龙华区的张女士(化名)与邻居楚楚(化名)相熟,买房装修时便帮楚楚一起装修,并垫资23万元。房子装修好以后,楚楚却迟迟不付钱,张女士遂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宗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楚楚返还原告张女士23万元及利息。通讯员毛雨佳蔡莉见习记者吴佳穗
帮邻居装修垫付23万元,追讨6年无果
张女士诉称,“我和楚楚是朋友也是邻居,2013年3月,我开始装修房屋,楚楚知晓后,说她的房子还没装修,就和我商量,由我负责她房屋的装修事宜,我同意了。”此后,张女士全权负责楚楚房屋的装修,其间包括人工费以及装修材料费均帮楚楚垫付。2013年8月,楚楚的房屋装修完毕。2013年11月,楚楚入住。2013年12月,张女士向楚楚提供装修总费用票据23万元。2014年1月开始至2019年9月期间,张女士多次要求楚楚支付垫付的装修款,楚楚一直拖延未支付。追讨无果后,张女士遂起诉。
楚楚辩称,房子是朋友李某(化名)购买赠送给她的,装修款她已付给李某了,无需再向张女士支付装修款。法庭上,张女士询问楚楚,“既然转账给李某,是否有转账凭证或其他证据?”楚楚回应称,聊天记录已丢失。
她主张以23万元为本金计算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告楚楚认可收到由原告张女士交付的海口市龙华区某小区某房的装修单据,认定被告楚楚认可原告张女士具有支付装修款的事宜。
其次,该房登记在被告楚楚的名下,法院认定该房由被告楚楚所有及使用,该房的装修利益应当归属被告楚楚。
再次,被告楚楚称应当由案外人李某支付装修款,但其未能举证予以证明,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将装修款支付给案外人李某。
最后,被告楚楚作为装修房屋的使用人,享有装修利益,应当支付装修款项。该装修款项系由原告张女士支付,则解除了被告楚楚对外支付装修款项的义务。原告张女士受有损失,被告楚楚受有利益,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楚楚保有该利益确有不当,应予返还。
根据案件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原告张女士主张返还装修款23万元,有短信记录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被告楚楚收到装修单据,应当知晓装修价格,其未对数额提出明确的异议,法院认定被告楚楚应当返还23万元。原告张女士主张以23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起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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