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交通执法支队开展“安全生产月”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活动教你如何辨别“黑车”
今年6月是我国第19个“安全生产月”,18日上午,海口市交通港航综合执法支队在海口汽车西站、汽车总站、汽车东站、海口火车站、高铁东站、美兰机场、新海港等交通枢纽开展了以“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
“请您到售票窗口购票,乘坐正规营运车辆出行”“请不要听信拉客仔的话”……在宣传现场,执法队员不断地向市民讲解安全乘车出行注意事项,并详细向前来咨询市民解答有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问题。
“我下班顺路带一个人也是非法营运吗?”市民李先生询问道。“您下班顺路载上一位同事或者朋友,遵守交通法规行驶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载的是陌生人,并且收取了费用,就构成了涉嫌非法载客营运,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执法队员解答道。
当天,执法队员冒着炎炎夏日,向过往群众发放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宣传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危害以及有关法律责任,设置交通法规咨询点,耐心向广大市民解答疑问,并现场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营造了安全出行的宣传氛围。
科普:非法营运的危害
一是“黑车”非法营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黑车”非法从业人员为抢道、抢位、抢客而引发争吵、打斗等现象时有发生。大多“黑车”车况差,达不到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司乘人员素质低,发生交通事故概率大,严重危害乘车人员的生命安全。
二是“黑车”非法营运严重侵害乘客的人身财产权利。由于“黑车”没有合法的营运手续,承运人责任险得不到强制办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理赔困难,乘客的正当利益得不到保障。
三是“黑车”非法营运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由于“黑车”没有运营制度的规范和束缚,“黑车”非法从业人员有时为所欲为。因为共同利益的关系,一些非法从业人员往往纠集在一起,相互“照应”,相互“帮忙”,经常会发生排挤、打击、报复正规运营车辆的现象,形成团伙、帮派,划分“势力范围”,甚至受黑恶势力操纵,以排挤其他客运车辆及逃避检查。
四是“黑车”非法营运严重影响旅游城市形象。“黑车”经常三五成群,相互勾结,非法宰客,坑害百姓,甚至也让不少外地游客上当受骗,深受其害,严重影响城市形象。
五是“黑车”非法营运严重影响路面行车秩序。非法运营驾驶人,大多交通意识淡薄,经常成群的停放在路边或肆意穿行在机动车道上,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给路面行车秩序添了不少“堵”和“乱”。有的黑车车况差,污染严重。“黑车”司机乱扔、乱停、乱喊,已成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的一大毒瘤。
私家车非法载客营运(俗称“黑车”)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动自行车非法载客营运
行政处罚依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2011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11月4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八条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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