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严禁商品房用地与其他产业项目用地捆绑搭配供应下月起实施
本报海口6月20日讯(记者习霁鸿)《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经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份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意见》提出,严禁将商品住宅用地与其他产业项目用地捆绑或搭配供应,严禁以项目招拍挂、协议出让代替土地招拍挂实施土地供应。
《意见》指出,要严格建设活动占用耕地。对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增生态绿化用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路面宽度不超过8米的农村道路(含乡村旅游道路)用地等,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利用土地。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各区政府要逐级把关,对不满足设施农用地申请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严禁通过分次申报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加强土地巡查,对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建设范围,借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之名,违法违规占地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旅游、娱乐、会议、大型停车场、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展销、房地产等非农业建设的,及时制止,依法查处,确保农地农用。
《意见》要求,严禁将商品住宅用地与其他产业项目用地捆绑或搭配供应,严禁以项目招拍挂、协议出让代替土地招拍挂实施土地供应。对混合用地,应明确各类用途比例,按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确定供地方式,实行整体供应。规范土地出让金征缴管理。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减免、缓缴土地出让金,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成交后,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核发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期分割登记手续。对土地受让人拖欠土地出让金的,要及时追缴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经催缴仍未足额缴纳的,依法依约追究违约责任。《意见》提出,要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对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造成无法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一经查实依法处理。对符合使用条件、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土地复垦方案可行、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等的临时用地,各区政府审批出具批准文件后,土地使用权人方可开工建设;临时规划许可期满继续使用的,需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期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或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使用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规范填海项目不动产证换发。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围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提前30日进行提醒,逾期未申请的,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土地市场评估价计算,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围填海成本予以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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