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想利滚利钱生钱?民法典向高利贷说不
案例
男子遭遇“套路贷”
拍视频留遗言后自杀
“对不起爸,对不起妈,我之前也是没有办法……我现在也没有实力继续还下去了,我也不想给爸爸妈妈添麻烦……这段视频要让更多人看到!”这是2019年,男子贾某自杀前留下的一段遗言。
贾某是浙江温岭一起“套路贷”案件的受害人。警方抓获对贾某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团伙成员后,在统计受害人时发现,该案中共有6名受害人,因为还不起垒高的债务,每天都被软暴力催收滋扰,选择了自杀。事实上,优惠条件诱骗,套路贷款安排,暴力催债招呼,许多“套路贷”团伙都悄悄地瞄准年轻人,由此带来了很多悲剧。
关于“套路贷”,2019年,海口中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海南省首例“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案犯头目赵某灏只有中专文化,但他在海口民间借贷行业很有名气,是多家小额借贷公司的主要股东。2016年初,赵某灏与李某宝、林某龙商议在海口市成立一家公司,利用“套路贷”模式非法敛财,随后又拉来刘某斌加入。当年6月,4人合伙成立的海口伍洲信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门营业,刘某斌任法定代表人。赵某灏、刘某汾、刘某斌等人又于2017年7月出资成立海南聚海鑫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沿用“套路贷”的经营模式,两家公司人员互相协作、互相支持。这一团伙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涉案金额达2.47亿元。
最终,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项罪名判处首要分子赵某灏有期徒刑22年,其余17人分别获刑3年至20年不等。
投诉
“套路贷”问题屡被投诉
借贷人常被迫签空白合同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事件频发,高利贷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行各业的广泛关注。在海口有关“套路贷”问题,也时常被市民投诉。6月22日,记者登录海口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网站,以“套路贷”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相关问题屡屡被市民投诉。
在今年5月14日的一起投诉中,市民何先生称,他2019年在海口某创业园一快贷平台贷款16000元,可合同上却写了贷款本金为24000元,加上各种利息和服务费,贷款两年一共需要还3万元,故来电投诉该平台存在套路贷、高利贷等情况。对此,警方回复称,诉求人认为存在违法放贷、高利贷、阴阳合同、暴力催收以及软暴力恐吓的问题,可以整理好证据后将证据提交派出所处理。
随着各类“套路贷”问题被媒体曝光,记者近日走上海口街头进行采访时,市民多对“套路贷”有所了解。市民周女士称,自己以前也接触过民间借贷,尽管空白合同有各种风险,但在现实中,空白合同其实是民间借贷的一种潜规则,因为很多人都是这样签,毕竟在银行贷不了款的人也有很多。
了解了“套路贷”的危害后,周女士表示,今后还是应该尽量选择正规借款渠道,即使选择民间借贷,也要签订完整的合同。
记者发现,根据警方以往披露的有关“套路贷”办案细节,“套路贷”团伙往往会以放贷快、手续简单等条件为诱饵,通过散发广告、发微信朋友圈等方式招揽借贷客户,这对本身有借贷消费欲望的人很有诱惑力。公司在放贷初始,就安排专人对借贷被害人进行“家访”,诱骗被害人签下条件不对等的空白借款合同。
接下来,贷款公司在放款时,提前扣除首期利息及“家访费”“手续费”“保证金”等各种费用,被害人实际得款明显低于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若是车贷,则在签订单方空白的车辆过户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后,又蓄意制造违约陷阱,以被害人“车辆GPS信号消失”“二次抵押”“信用不好”等理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
支招
遭遇“套路贷”该怎么办?
保留聊天、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隋鹤律师告诉记者,“套路贷”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被害人在面对“套路贷”时往往意识不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以为是民事纠纷,往往选择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结果越陷越深。
日常生活中,借款的利率高低如何判断呢?隋鹤称,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的最高年息不能超过24%,将年利率24%—36%的利息定为自然债务,将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认定为无效约定。通俗来说,不超过年息24%的部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超过年息36%的部分是非法的,被害人无需支付;年息24%至36%之间的部分则为自然债务,给了不能要回来,不给对方不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幸陷入“套路贷”骗局,隋鹤认为受害者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出于好面子等心理或在不法分子恐吓下一味地忍气吞声,甚至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走上“不归路”。隋鹤提醒受害者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保留双方往来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同时也要积极出庭应诉,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隋鹤建议,在有资金需求时,一定要选择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的正规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借贷,在签订合同前要注意多方核查对方公司的经营资质、经营状况及有没有涉诉情况等。对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明确约定,比如借款金额、还款时间、支付方式、利率等内容要明确约定。
解读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民法典首次将高利贷从立法层面明令禁止
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石冠彬表示,民法典从上位法的高度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规制,也是我国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能够从源头上遏制住高利贷行为,界定高利贷违法,为日后公安、司法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在办理高利放贷案件时,也有了明确的法律级别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他们更好更快更强地打击高利放贷的行为。
石冠彬认为,对高利贷进行管制确实有一定必要,比较支持,其目的都是对近些年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借贷活动中暴露出的种种乱象进行规范和遏制,给高利贷套上“笼头”或许能对职业放贷人有更大的震慑,从而规范民间借贷。同时,石冠彬指出,之前的一段时间融资渠道不通畅,而伴随着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的解决,高利贷问题可能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超过24%部分就是高利了。”石冠彬说,现实中借款人可以对超过规定的部分不予偿还。此外,“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这两条说明法律保护的意图从债权人偏向了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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