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法典 继承编 虚拟财产 社交账号 游戏装备 虚拟货币……只要合法都可以继承你的游戏账号或成“传家宝”民法典扩大遗产范围和法定继承人范围
遗产继承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安宁,民法典完善了赡养、继承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钟圆圆陈栋
留几个游戏账号给儿子?
什么样财产属于遗产?
“法律没有禁止,都是可以继承的,作为一个兜底条款,将公民所有具有财产性的东西都包含在里面,这是立法的巨大进步。”参与民法典编纂的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石冠彬表示,民法典扩大了遗产范围,将其统一概括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比如游戏装备等,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最大限度保障了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与社会发展同步。
游戏账号、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今后能被子孙后代继承,这一点倍受广大网友关注,记者在走访中发现,许多人对此看法不一。
“打游戏只是一种娱乐消遣,没有用心经营,游戏账号没有继承的价值。”海口市民何先生认为没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没有继承的必要。
“我觉得专业的电竞选手可以考虑让孩子继承。”黄先生认为,从事相关工作的人群可将账号传承给下一代。
“社交账号、游戏账号内有很多联系人,涉及个人隐私,不便让孩子继承。”大学生媛媛认为,虚拟资产与个人己的社交圈紧密相连,不便让他人继承。
媛媛担心的问题,石冠彬也关注到了,他认为,社交账号里包含被继承人生前的各种隐私,有的甚至不想被别人知道,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遗产范围和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
除了扩大遗产的范围,为了让遗产继承更加顺畅,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民法典还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近日,浙江宁波上演了一场特殊的法庭调解案。92岁的苏老太在2016年去世,2017年意外留下一块宅基地,3年后,这块宅基地面临拆迁,赔偿款高达百万元。苏老太早年丧夫,无儿无女,一直是一个人生活。经调解,一直照顾苏老太至去世的邻居徐惠明获得了她一半的遗产。
如果苏老太有儿女,且在去世前没有立遗嘱,百万拆迁款很有可能会演变成拆“亲”款。其实,遗产纠纷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媒体曾在2019年10月报道,海口男子周军(化名)与周敏(化名)结婚后在海口市龙华区置办了一处二层房屋,周敏因病去世前,双方书面约定将这二层房屋留给两个儿子继承。然而,周军与刘琴(化名)再婚后,更改遗嘱,将房屋的第一层留给刘琴继承。2017年9月,周军去世。一栋房屋两份“遗嘱”,一场遗产纠纷随之上演。刘琴将此事诉至法院。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后立的《遗嘱》合法有效。同时,确认涉案房屋由周军的3个子女与刘琴共同共有。
石冠彬教授告诉记者,民法典在继承编扩大了遗产范围,同时也增加了法定继承人。现行的继承法对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比较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某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本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份额,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这就是所谓的代位继承。
然而,因为现行的法律规定,现实中出现了很多无人继承的遗产。
“因为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会出现类似的真实案例,这就促使立法产生变动。”石冠彬认为,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的现实意义在于,一个人去世时,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其已没有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兄弟姐妹,只有侄子女或者外甥子女时,其遗产可以由侄子女或者外甥子女继承,而不是按照之前的法律,归国家或者集体。这样的规定更能体现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并在某种程度对亲情维系以及赡养孤寡老人起到引导作用。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对于遗嘱,民法典也有专门的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石冠彬告诉记者,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这是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以自然人最后表达的意思为主,理论上是完全正确的,这是为了保障意思自治原则。石冠彬表示,在实践中,一个老人对遗嘱进行了公证,但在临终前想要改变遗嘱,重新分配遗产,等到公证人员赶到时,被继承人很可能早已撒手人寰,实在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石冠彬举例道,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后,如果被继承人在2020年1月1日立下一份遗嘱,表明其遗产给大儿子;3月1日,被继承人反悔了,又立了一份遗嘱,决定给二儿子;6月1日,被继承人认为小女儿才是最孝顺的,决定将遗产给小女儿。自此之后,被继承人没有再立其他遗嘱。在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去世后,三份遗嘱按照效力冲突原则,以最后一个遗嘱为准。
石冠彬认为,民法典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是立法适应时代发展的表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遗嘱意识会越来越强。石冠彬建议,大家在立遗嘱时,能公证尽量选择公证,因为公证遗嘱的真实性毋庸置疑,未来,在立遗嘱时请公证机关、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见证将会成为比较流行的做法。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摘自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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