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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对簿公堂 示爱红包“变”借款 律师:情侣之间转账没有特别约定,一般都视为赠予,特别是有特殊含义的数字

海南特区报 2020-07-03 08:43

本报讯情侣恋爱时,少不了账目来往,小到微信转账表达爱意,大到买房买车,且很少有书面凭证。一旦分手,曾经发出的“520元”“1314元”红包不再承载感情,变成了单纯的金钱往来,价值数百万元的婚房搞不清归属……这些问题,甚至会让曾经相爱的情侣在分手后走上法庭。记者吴佳穗

案例1情侣分手后因房产归属问题闹上法庭

2018年,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案件。

小丽、小楚(均为化名)自2015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后共同居住生活至2018年3月底。

2016年11月28日,小楚以小丽名义注册成立海南某某传媒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10万元,登记股东为小丽,未实缴出资,原法定代表人为小丽,2018年3月28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小楚。公司经营范围:文身、穿孔、涂鸦、脏辫、文绣、艺术培训、文绣培训、文身培训。

事实上,公司的经营项目为特殊的操作工艺,均为小楚主理,小丽主要从事客户维护、财务收支等相关工作。收费是通过以小丽身份证开设的微信、支付宝进行收取后,再转至小楚的银行卡内。公司收入开支主要由小楚掌控管理。小丽、小楚在共同生活期间,均未以公司名义发放两人工资。

该公司成立前的2013年9月,小楚就开始以朋友注册的个体门店进行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2017年4月4日,小丽与某置地(海南)有限公司签订《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海口某中心一期(幢)3栋某房。支付首付款343325元,其余款项通过银行贷款按揭。

小丽、小楚共同生活过程中发生纠纷后,为解决所购买的上述房产归属问题,2018年3月23日,小丽和小楚签订协议:“本人小丽自愿把某中心3栋某房的房产无条件归还小楚,本房产购于2017年4月26日,首付款34万,是小楚所付,并且每月房贷也是小楚所还,本人小丽分文未出只是挂名,现关系破裂,所以归还所有权。自2018年3月23日起每月房贷由小楚一人偿还,直到还清所有债务(此为3栋某房房贷)。本人小丽承诺拿到房产证后半年内积极配合小楚办理过户,直至成功。如因小楚单方面原因半年内未办理过户逾期,本协议作废,则某中心3栋某房房产归小丽所有。本人小丽自愿签署此协议,并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小楚自愿签署此协议,并承担法律责任”。

在签订此协议之前,针对此协议内容双方曾拟过三份草稿,大致意思相近但有所不同。

协议签订后的2018年3月29日,小丽搬离与小楚分开生活。所购涉案房产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按揭贷款等资料由小楚保管。

而后,小丽却把小楚告上了法庭,她诉称该合同是小楚胁迫她签订的协议,且不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在法庭上,小楚辩称,两人认识之前,小丽在海口一夜总会上班。认识之后,小丽在其劝说下辞去工作,之后一直没有工作和收入,没有能力支付涉案房屋34万余元的首付款及每月近4500元的按揭款。所以,两人签署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认为,该协议产生曾几易其稿,说明签订正式协议前双方已进行充分沟通。从协议的签订形式、约定内容、协议中小丽所认可的所购涉案房产首付款及按揭款的支付、房产过户的办理、双方签署的承诺等内容看,并不能反映协议内容不是小丽的真实意思表示和与客观事实不符,显失公平。

该案中,小丽没有证据证明小楚以胁迫、欺诈的手段,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小楚签订涉案协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小丽的诉讼请求。

2给男友发10万红包,分手后她称是借款

今年2月,海南二中院依法二审审理一起案件。案件中,女子平时给男友发红包累计10万元,分手后该女子主张红包均为借款。

自2018年10月份开始,小凤、小崇一起出来游玩、吃住,渐渐发展为恋人关系。双方每一次消费几百至几千元不等,小凤都自愿向小崇发红包,由小崇支付消费款,累计105500元。2019年7月,小凤发现小崇已经结婚,双方产生矛盾引发纠纷。一审庭审中,小崇承认收到上述款项。

另查,小凤主张上述款项属于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小凤支付的上述款项系其自愿支付,用于共同消费。双方不存在借款的合意。小凤主张上述款项为借款,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这一事实,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小凤要求小崇支付105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小崇在结婚后,与小凤关系暧昧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一审法院予以谴责。综上,一审法院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判决,驳回小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小凤负担。

宣判后,小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小崇辩称,由于小凤家庭较为富裕,双方在共同交往期间的生活费都是小凤承担。双方往来款项中也存在部分带有6、8或520的金额均有特殊含义,将其视为借款显然不符合大众对于借款的认知。他从来没有向小凤借款的意图,双方也没有达成借款的合意,不存在借款协议、欠条等相关材料。

海南二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小凤与小崇原为情侣关系,双方交往期间小凤自愿向小崇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几百至几千元金额不等,次数频繁,也没有出具借款凭证,与一般民间借贷的习惯不符。虽然小凤提供了转款记录并主张涉案转款为小崇借款,但小崇辩称为双方共同消费而不予认可,故小凤仍应就其与小崇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意承担举证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故小凤主张涉案款项为小崇借款的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律师:情侣之间转账时,应避开有特殊含义的数字

情侣间如何区别借款和赠与?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传鑫介绍,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以及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相关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解释,可以看出“赠与”和“借款”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如果情侣之间转账没有特别约定,一般都视为赠予,特别是对于表达爱情的“1314”和“520”这两个数字来说,属于恋爱期间有特殊意义的小额财物赠与,很难被认定为借贷。为此,李传鑫提醒情侣间在进行以借贷为目的转账时,应避开有特殊含义的数字。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李传鑫表示,恋爱期间的情侣转账若确系基于借贷行为,最好是形成书面协议或者留存其他证据(有借条应保留借条,如果没有借条,也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话录音等证明),以避免无法实现债权或者重复偿还的风险。

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当事人有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可以赠与给异性也可以是同性,且同性恋关系也可定义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同性朋友关系。因此,性别并不是赠与合同成立的阻碍。

赠与合同与其它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无偿性。因此,为防止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瑕疵,导致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同性恋爱主体间涉及重大财产的赠与或借贷关系也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并留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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