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4企业侵犯其“2019年中超联赛”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转播权 “苏宁体育”索赔102万一审败诉
本报讯(记者邢芳琳通讯员蔡慧文)认为联通海南公司、联通海口公司、北京爱上公司、海南视听公司侵犯其“2019年中超联赛”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转播权,苏宁体育公司将上述4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2万元。近日,海口市琼山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团队宣判这起侵权案件,法院一审认定,原告主张的涉案2019年中超联赛视频画面不构成作品,4被告未构成侵犯,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口4企业播放中超联赛被诉
今年1月,苏宁体育公司向海口市琼山法院起诉,认为其经体奥公司的授权,获得2019年赛季中超联赛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4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其共同运营的IPTV平台向观众提供“2019赛季中超联赛第11轮,上海上港VS北京国安队”比赛的点播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有序的市场经济和良性竞争环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4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海南联通IPTV平台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要求4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02万元。
被告辩称,涉案的体育赛事节目视频的独创性未达到作品的高度,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并非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客体。四被告获得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的授权,在IPTV平台播放系合法经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的视频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即涉案视频画面是否构成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四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转播权以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视频画面不构成作品
法院认为,涉案视频画面是否构成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类作品需具备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固定的要求,二是独创性的要求。本案被告的IPTV平台所播放的画面中有“CCTV5体育”“直播”“CCTVCOM”图标,可通过“点播”方式,由用户选择时间播放,已经是固定在有形的载体上,符合固定的要求。关于独创性,比赛时间段素材的选择、公用信号的统一制作标准、观众需求的满足、符合直播水平要求的摄影师所常用的拍摄方式及技巧等客观因素极大限制直播团队在素材拍摄上可能具有的个性化空间。对于一些镜头的选择与慢动作的使用在公用信号制作手册中均有要求,直接影响了导演的个性化选择。故涉案的中超联赛公用信号所承载的画面独创性较低,不符合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独创性高度要求,因此涉案的视频画面不构成作品。四被告共建合作的IPTV平台是属于中央电视台的自建平台,获得了授权许可,本案无法仅凭被诉的点播行为表现形式这一因素便认定被告的行为主观上有恶意,故本案无法得出四被告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告表示将提起上诉。
本案法官表示,近年来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相关的各类纠纷越来越多,各地法院对个案判法不一,而体育赛事转播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判决难点在于直播画面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体个案应当综合判断涉案体育赛事直播是否受到赛事本身的客观情形、体育赛事直播的实时性、对直播团队水准的要求、公用信号的制作标准等因素的限制,从而判断出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高低,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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