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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这几类人群或将符合申购条件

国际旅游岛商报 2020-07-27 01:15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李兴民)近日,海口市住建局起草了《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草案)》(下称《草案》),于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在申购对象及条件方面,《草案》提出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家庭、引进人才。

本条所称实际居住时间按应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的一半计算。

2020年4月28日前,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已达到要求的,不再核实实际居住时间;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须核实2020年4月28日之后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对应的实际居住时间。

本条所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已转让的住房。

值得一提的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引进人才和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购

本市居民家庭

1.2020年4月28日前已取得海口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海南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2020年4月28日后取得海口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在海南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海南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取得海口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60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含)以上,且在海南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引进人才

1.已取得海口市户籍,本人在海口市累计缴纳24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海南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海南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取得海口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海口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海南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海南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海南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海口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海南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海口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海南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海口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海南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海口市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海口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海南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海口市(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海口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海口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海南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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