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下月起施行椰城校车有了“身份证”
本报讯(记者计思佳)海南日报记者获悉,海口市人民政府已正式印发《海口市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海口市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和安全管理联动机制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对校车服务提供者从事校车服务工作申请、责任和条件进行了明确,并对保障校车安全的基础设施条件进行了规范。该《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根据《办法》,学校可以自主配备校车,用于接送本校学生。同时,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海口市政府批准从事校车服务工作的校车服务提供单位。采用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对于申请使用校车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海口市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批准书,由交警部门发放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挡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挡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低年级学生乘坐的校车,应当配备不少于1人的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全程随车照看乘车学生。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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