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 不得跨市行政区域接送学生
本报7月28日讯(记者肖卫香)记者今天从海口市教育局获悉,《海口市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近日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
《办法》指出,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和涂装式样应符合国家标准。
海口市将成立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委员会,由教育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市交通港航部门等组成,通过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研究决定校车安全管理重大事项,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办法》明确了校车使用许可程序,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条件的材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送市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会同联合提出联合审查意见书,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批准书,由市交警部门发放校车标牌;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办法》强调,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据悉,载有学生的校车不得跨市行政区域接送学生,不得在高速路上行驶,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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