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套路贷” 敛财1700余万元 海口中院一审宣判一起涉黑犯罪案,首犯沈东获刑23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为攫取巨额非法利益,被告人沈东网罗陈德亮、吴鸿章、陈天允、冯明超、覃贞文等人,形成以沈东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成员多达15人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利用“套路贷”方式在以海口市琼山区府城为中心,进而辐射至整个海口地区,非法敛财1700余万元。
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合同、担保合同、借据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形式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以符合“套路贷”特征的方式非法进行放贷,并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等系列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以贷养黑,以黑护贷。该组织还通过电话恐吓、威胁以及上门恐吓等“软暴力”的方式对被害人催收非法债务,形成极为强烈的心理强制,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威胁。该组织在长期的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了“套路贷”非法纠纷解决方式,在行业内建立起具有非法控制性和重大影响的“黑色”秩序,对抗法治、祸害百姓,不仅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还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严重侵蚀国家依法对社会的管控秩序,社会危害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该案共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10个罪名,涉及违法犯罪事实19宗。
法院遂依法判决沈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损害商业信誉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到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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