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出台,明年1月 1日起实施 养狗不能任性了!最高罚 10万元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王辉摄影报道)8月6日,商报记者从海口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9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为何要修订养犬条例?
犬只伤人事件年均2万多起
随着居民养犬日益增多,海口全市犬只数量目前已突破10万只。近年来,犬只伤人、扰民以及污染环境等引发的城市管理问题和社会矛盾不断加剧,犬只伤人事件频发,2017年至2019年,全市监测报告犬只伤人事件年均2万多起,且呈整体上升趋势。
此外,犬吠扰民、犬只随地便溺等110平台涉犬类警情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逐年递增,部分养犬人随意遗弃犬只,导致流浪犬数量不断增多,管理难度和安全风险非常大。
因此,有必要对《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更好地适应养犬管理新形势,进一步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
海口市养犬按照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区,以及由市公安机关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禁止养犬区域。
重点管理区:是指本市建成区以及由市公安机关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区域。
一般管理区:是指禁止养犬区和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禁止养犬区: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任何犬只。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
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禁养犬只。禁养犬只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饲养、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
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狂犬病免疫的犬只,不得饲养。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至农业农村部门设置或者委托的免疫点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类免疫证明;已取得犬类免疫证明的,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再次对犬只进行免疫。
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类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效的犬类检疫证明、免疫证明。在重点管理区域停留七日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当自进入本市起七日内到公安机关备案,提供养犬人的身份证明和居所证明、犬类检疫证明和免疫证明等材料,并取得养犬备案证;连续停留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自进入本市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携带境外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符合动物进出境检疫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前款规定备案或者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条例规定,养犬人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并为犬只佩戴智能犬牌;此外,为犬只束犬链(绳),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
这些情况违反条例规定都将被处罚
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犬只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的罚款。
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养犬区或者携带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二千元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或者无有效犬类免疫证明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经登记或者未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携带外地犬只在本市重点管理区停留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犬只经营者未建立和保存经营台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居民住宅楼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销售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犬吠、养犬污染环境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遗弃或者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未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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