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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拿着父亲立下的遗嘱 索要房产继母“翻脸”遗嘱无效 是逼迫下写的

南国都市报 2020-08-22 07:48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8月21日讯(记者陈栋)老王的遗嘱中,明确约定了小王继承遗产的范围。而老王逝世后,小王拿着遗嘱找继母阿霞履行时,阿霞则表示不承认遗嘱的合法性,遗嘱是在小王的逼迫下老王才写的。事情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近日,记者在中国文书裁判网看到了此案的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父亲立下遗嘱

房产由他继承

小王和被继承人老王系父子关系。2007年4月3日,老王和阿霞登记结婚,双方并没有对夫妻财产的分配进行约定。2016年8月25日,老王在两位见证人老张和老李的见证下立下遗嘱。

遗嘱内容为:1、位于海口市和平大道某处房产一套,面积为113.1平方米。该房屋为本人于2008年5月28日购买所得,故在本人百年之后由我儿子小王继承并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全部权益,由小王办理与该房屋有关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2、位于海花岛房屋一套,系本人与阿霞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本人的财产份额,都由我儿子小王继承。本人百年后所获得的抚恤金、丧葬费等费用由我儿子小王领取并处理。

为享受财产继承权

继子将继母告上法庭

2016年9月13日,老王因病去世。被继承人立遗嘱的过程,有相应的视频予以录制保存,视频显示被继承人逐字对遗嘱里面的内容进行了宣读,且该遗嘱有被继承人、见证人、遗嘱执行人的签名。

据了解,位于海花岛的房屋,系2016年2月1日由阿霞购买,房屋建筑面积为90.73平方米,总价为588260元。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该房屋为分期付款,2016年2月2日前支付首期房款176478元、2016年7月29日前支付楼款58826元、2017年1月29日前付楼款58826元、2017年7月29日前支付楼款88239元、2018年1月29日前支付楼款58826元、2018年7月29日前支付楼款58826元、2018年7月29日前支付楼款88239元、余款58826元于2019年1月29日前支付。

目前,现该房屋的房款已全部支付完毕,截至被继承人老王2016年9月13日去世前,该房屋共计支付235304元,占总房款588260元的比重为40%,而原告小王主张的该房屋总价值的20%,系其中的一半。

小王认为,老王生前立有遗嘱,遗产应该按照遗嘱进行处理。而阿霞则认为,海花岛的房屋是其个人出资购买,非夫妻共同财产,更非本案遗产范围之内,故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并分割。故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遗嘱享有海花岛房产总价值的20%价款,并让阿霞返还和平大道房产30万元购房款以及老王的15000元银行存款。

小王向法院提交了和平大道房产的买卖合同,认为老王于2008年5月21日向阿霞购买了该房产,房款价格为30万元,按照遗嘱阿霞应返回30万元购房款。

面对小王返回30万购房款的诉求,阿霞辩称和平大道的房屋是在案外人名下,不属于本案的受理范围之内,也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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