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6岁男童溺水,救护车近1小时后赶到,孩子经抢救无效身亡 父母状告急救中心 二审判决:因公共资源配置不足致救助延误不应视为过失
本报讯6岁男童小强溺水,海边游客及小强父亲共拨打5次急救电话,某急救中心将近35分钟后派出救护车前往现场。小强经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后其父母以延误派车为由将某急救中心告上法庭。海口中院依法审理了该案,驳回男童父母的二审诉讼请求。记者吴佳穗
【男童溺水】
现场有医生急救,5次拨打急救电话
2017年6月24日下午,大强和妻子小李带儿子小强到海口假日海滩烧烤园,参加家长自发组织的烧烤游玩活动。19时50分许,大强与小强在海滩近水处玩耍,后大强让小强自己去烧烤园找小李。大强目视小强走入烧烤园,但未亲眼看见小强找到小李,大强继续待在海滩边。
不久后,小李到海边找大强询问小强的去向,此时两人才发现孩子不见了。他们到广播台欲用广播寻人,还未广播,广播台便接到有人溺水的消息。大强、小李立即赶往海滩,见小强被打捞上岸,躺在海滩上。假日海滩应急救援处救生员和恰好在现场游玩的医护人员陆续赶往事发海滩,对小强施救。
事发后,现场游客、大强共向某急救中心拨打5次急救电话,其中第一个急救电话接通时间为19时58分。大强还拨打12345政府热线求救。
【救助延误】
救护车约1小时后到场,男童抢救无效死亡
20时33分许,某急救中心派出完成其他急救任务的某急救车赶往事发地点。
20时50分,急救车到达现场施救。经查体,小强呼吸、心跳骤停,溺水。急救人员立即采取“胸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接气囊辅助呼吸、建立静脉通道、肾上腺素注射液静推”等抢救措施。21时3分,急救车将小强送往附近医院抢救。转运途中持续胸外心脏按压、气囊辅助呼吸等抢救措施并予以心电监护。
21时14分,急救车到达省人民医院门诊。该院立即对小强予以查体并进行抢救。21时55分,小强经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小强死亡后未行尸检。小强于省人民医院门诊抢救发生医疗费406元。
2017年7月10日,当事人共同向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因无法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同年7月25日,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终止调解通知书》,终止调解。遂成讼。
【父母起诉】
认为延误派车致孩子死亡,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某急救中心作为医疗救助机构,已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大强、小李主张某急救中心存在过失,不予采信。且大强、小李认为,某急救中心延误派车与小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而主张某急救中心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大强、小李的诉讼请求。
大强、小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两人在上诉中提到,某急救中心延误救助的行为极大增加了患者死亡的风险,其应对因延误救助造成患者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急救车作为具有专业救护工具的特种车辆,并非只是简单地将患者运送至医院的运输工具,其还载有各种抢救仪器,能极大提高患者入院抢救的成功率,对生命挽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绝非人工能够替代。本案中,某急救中心长达40分钟的延误派车,极大降低了患者抢救的成功率,增加死亡的风险,最后也确实造成了患者死亡的后果。而一审法院却认为患者被救上岸时已有医护人员和救生员于第一时间给予最具专业水平的抢救,以此推断某急救中心的延误派车和患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无疑是否认急救车在院前救治中的作用。
【二审判决】
公共资源配置不足致救助延误不为过失,维持原判
海口中院二审认为,某急救中心在接到求救电话后没有推诿、拒绝,已积极履行法定救助义务。虽将近35分钟后才派出急救车,在救助时间上存在延误,但系受医疗公共资源配置不足的客观条件所限,非因某急救中心主观故意或调度懈怠指挥不力所致。
某急救中心作为政府主办的公益性医疗救助机构,因公共资源配置问题所致救助延误,不应视为其有过失。同时,溺水事件后急救车到达前,在现场参与救援的医护人员和救生员已于第一时间给予小强具有专业水平的抢救。
因此,某急救中心延误派车与小强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大强、小李主张某急救中心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该院不予支持。大强、小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推荐
“万分感谢帮助多亏有了你们” 登船客人修汽车受伤,海口机辆轮渡段船舶工作人员紧急救援获赞
本报讯(记者陈超超通讯员陈江奇)“万分感谢船舶工作人员的帮助,多亏了有你们在!”8月30日,乘坐海南铁路公司海口机辆轮渡段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