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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老旧住宅区拆除新建自主改造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自主改造不再需要征得全体业主同意

海口日报 2020-09-05 07:53

本报9月4日讯(记者臧会彬)9月4日,记者从海口市住建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做好海口老旧住宅区拆除新建自主改造工作,原有的《海口市老旧住宅区自主改造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更名为《海口市扶持老旧住宅区拆除新建自主改造指导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新指导意见明确,老旧住宅区自主改造不再需要征得100%业主同意,征得住宅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启动改造。

新指导意见明确,自主改造和海口目前正在开展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所区别,前者给予政策上的扶持,鼓励符合棚户区界定标准的老旧住宅区实施拆除新建自主改造活动;后者则侧重于老旧小区基础设施改造,可享受一定的财政资金扶持。

新指导意见明确,老旧住宅区自主改造不再需要征求100%业主同意,征得住宅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作为改造主体,即可通过自筹资金或自主对外招商合作,自行实施小区整体或部分拆除重建。

据了解,自主改造分为3类:第一类为房屋以居住功能为主,80%或以上面积的建筑建成使用时间超过25年,确需要通过改造满足住宅规范标准、改善居住条件的;第二类为房屋以居住功能为主,居住建筑面积80%或以上使用时间超过15年,且建筑物满足相关规定条件的;第三类为不属于前两类情况的,但住宅区整体存在比较严重的综合安全隐患、场地低洼常年涝灾严重或交通及配套设施不全等情形的。

新指导意见指出,自主改造单宗土地权属清晰的老旧住宅区自主改造项目,用地规模一般不小于5亩。允许同一实施单位整合相邻产权清晰的老旧小区统一改造,或跨区域对多个产权清晰的老旧小区统筹安置、整体测算、按规划要求改造。自主改造老旧住宅区项目,在一定条件下可享受免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不动产权属初次登记费和不动产他项权利登记费,免缴印花税、减免管网增容等6类优惠政策。

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建议意见的,可于2020年9月8日24:00前通过邮箱(1308479540@qq.com)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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