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医生多次在微博发布不实言论,法院判了! 公开道歉 赔偿1万元 “海口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王某是黑社会,拖欠所有医护工资不给,抢劫伤人,行贿,生八个
本报讯曾在海口秀英区长流镇某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卫生服务中心”)当医生的常某,以自己被拖欠工资为由,多次在新浪微博上发布有关该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王某抢劫、超生、伤人、属黑社会等不实言论。为此,王某将常某告上法庭。日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判决被告常某立即停止侵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删除在新浪微博上发布针对王某的言论,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新浪微博上刊登道歉声明(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记者吴佳穗
医生以被拖欠工资为由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卫生服务中心是私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为王某,主要负责人为李某。常某原为齐齐哈尔一医院医生,2016年1月1日,卫生服务中心与常某签订《劳动合同书》,聘请常某为全科医师,固定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2018年6月,卫生服务中心及工作人员康某出具《情况说明》,称卫生服务中心在2017年4月期间,由于单位准备内部装修及科室改造申请停业,由医护人员(常某医生、卢某护士、吴某出纳、康某主管)留守,其工资由王某垫付代发,无拖欠工资现象。大概4月底时,因卫生服务中心无业务收入,职工宿舍到期时,他们才发现住在男宿舍的常某已经离开,此前未交接任何工作,也没告知任何人,并且电话关机无法联系到本人。
从2018年6月开始,常某以王某拖欠其工资等为由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2018年7月31日,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常某发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据常某反映,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王某拖欠其(2个半月工资)加班费、伙食费共计25684元,一年多未给,打电话不接,并把其拉黑。2018年5月25日8时20分许,他再次打电话给王某,王某与战友张某让他去一个没有灯的房间谈此事。一提起工资问题,王某就非常激动,主动上前冲撞他,并将其头部打伤等,在农垦医院缝合五针。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建议,当事人常某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途径进行处理。
2018年6月12日,海口市公安局海府派出所向王某出具收条,称收到王某送来转交给常某的工资14000元,并委托民警刘某转交给常某。常某不予领取该款。
针对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微博上多次发布不完全真实言论
2018年10月25日,一微博用户发文“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王某拖欠所有医务人员工资不给,还打伤要工资的医生,并抢劫手机一部,共生8个子女,且经常与卫生局局长赌博,卖医疗垃圾,无恶不作……”,此后,多次发文称“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王某是一个黑组织”“常年拖欠工资不给,抢劫、伤人、行贿、赌博、超生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于2019年5月13日发出的第381期《每日舆情》显示“海口市秀英区一卫生服务中心常年拖欠医护人员工资不给。”该微博用户称: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王某是黑社会组织,常年拖欠医护人员工资不给,勾结警察和政府人员无恶不作。随后,美兰法院向新浪法务部去函要求调查该微博用户的注册登记信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资金往来专用收据显示客户名称为常某。
多部门介入调查,证实部分举报情况不实
2019年2月21日,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海口市秀英区一卫生院服务中心负责人王某被群众匿名举报情况报告》,称2019年2月17日,镇扫黑办接到群众匿名举报:海口市秀英区一卫生院服务中心负责人王某,常年拖欠工资不给,抢劫,行贿、超生,卖医疗垃圾,无恶不作。
经镇扫黑办核查,经询问在场医护人员不存在拖欠工资事件;经长流派出所民警核查,在辖区内未发生报案王某抢劫、伤人事件;经核查王某向秀英区卫生局原局长杨某行贿,为购买医学器材、卫生院开“绿灯”;经镇计生办核查,在省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内显示,王某共生育3个儿女;经核查买卖医疗器材无法查证。
2019年7月16日,海口市秀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相关情况回复:
关于拖欠工资问题。海口市秀英区一卫生院服务中心由王某和李某合作经营,王某是法人代表,经了解,拖欠工资问题已由秀英区劳动监察大队做调解,存在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建议走法律程序处理。卫生服务中心已提供发放的工资表;
关于行贿问题。经查,2015年-2016年间,时任海口市秀英区卫生局局长、党组书记杨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当时卫生服务中心法人代表王某好处费12万元,2016年9月因害怕案发,杨某退还给王某7万元。根据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继续向行贿人王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关于王某婚育问题情况。根据省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初步判断,目前未发现王某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关于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废弃物处理情况。卫生服务中心建立有《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设置有医疗废物团日存间,暂存间张贴有标识并上锁,未见医疗废物与其他垃圾混装混放。负责人提供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书》,并提供2018年3月、4月、6月、10月份的《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并未发现买卖医疗废弃物的现象,该单位按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针对医疗废弃物检查的情况,卫生监督员现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完善相关资料与记录,并依法依规,规范执业。
法院
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美兰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常某自2018年10月25日起多次在新浪微博上,针对王某发布内容不完全真实的言论,主要内容为“海口市××社区卫生院服务中心负责人王某是一黑社会组织,拖欠所有医护工资不给,抢劫,伤人,行贿,生八个孩子没人管,情妇一车,卖医疗垃圾,无恶不作”,并引发舆情,在上述复查中只有行贿一事属实,其他情况均不属实。甚至王某提起本案诉讼后,常某还继续在微博上发布相似言论。由于被告大量在微博上对原告发布不实的言论,对原告进行诽谤和侮辱,其主观恶意明显,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受到贬损,并被多人知悉,被告在微博上对原告发布的不实言论的违法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理,该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
网上发布不实言论,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严国力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有界限和范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网上针对他人发布不实言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严国力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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