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公司原董事长被公诉避免调查 收受车登记朋友名下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9月8日讯(记者王天宇)近日,海口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蒙邓江涉嫌受贿一案,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3年12月至2019年3月,蒙邓江在担任海口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口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结算、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陈某甲、吴某某、杨某某、郭某某、詹某某、曾某某等6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6人财物共计79万元,40万元港币及价值38.2465万元汽车一辆。
其中,陈某甲为感谢被告人蒙邓江在施工项目及工程款拨付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并与蒙邓江笼络关系。陈某甲先后三次共计送给蒙邓江45万元、价值38.2465万元汽车一辆。为避免被调查,蒙邓江将该车登记在其朋友名下,一直由蒙邓江及其家人控制使用。
为与蒙邓江笼络关系,2016年春节前某日,吴某某送给蒙邓江港币20万元。
海南某有限公司中标承揽海口市海秀棚户区改造及配套项目龙华某施工项目,杨某某负责施工现场管理,为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工程款拨付中得到蒙邓江的帮助,2016年7月某日,杨某某送给蒙邓江人民币10万元、港币20万元。
2017年10月,时任海口市某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某某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查处,蒙邓江担心其受贿行为暴露,应杨某某的要求退还给杨某某30万元。
2009年,海南省某公司中标承揽长提明珠安置房小区工程施工项目,项目经理为郭某某。为感谢蒙邓江的帮助,2017年5月某日,郭某某送给蒙邓江16万元。
此外,被告人蒙邓江还悉数收受曾某某贿赂5万元以及詹某某贿赂3万元。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蒙邓江身为有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人民币79万元,港币40万元以及价值38.2465万元汽车一辆,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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