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者未依约交付房屋 海口龙华法院判决返还首付款、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本报讯(记者杨希强通讯员毛雨佳)9月14日,郑某来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将一面书有“秉公办案,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法官吴永红手中,以表达对法官秉公裁判的感激之情。
据了解,2018年6月,郑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居间合同》,并支付了定金、首付款和居间服务费。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被告李某未能将房屋交付郑某。郑某遂将李某、某房地产公司诉至龙华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庭审时,法官吴永红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梳理,就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陈述进行细致分析,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经审理查明,认为郑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被告李某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判决解除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被告李某返还郑某首付款、定金、中介费及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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