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拟出台新的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归小区自管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李兴民)9月17日,海口市住建局发布《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今后海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归小区自管,并建立业主分户账户,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委托资金管理协议约定结息。
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建住宅的业主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六十元。已出售的商品住宅,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或非住宅,由建设单位作为业主一次性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征收安置房属于商品住宅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被征收安置人协商约定交存;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交存。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未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海口市住建部门将择优选择数家商业银行作为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按物业管理区域设账,并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登记业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记载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委托资金管理协议约定结息到户,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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