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172瓶酒,吃6年牢饭被盗公司起诉:不止!他还偷了其他90瓶酒,需赔近24万 法院:赔偿12万元;其他诉求没证据,不支持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9月18日讯(记者王天宇)海口一男子盗窃172瓶某公司酒水被判刑6年,罚款2万元。事后,被盗公司起诉该男子实际上盗窃了262瓶酒水,该男子应赔偿给其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239658元。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2日期间,被告因盗窃原告海口某贸易公司的酒,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据该刑事判决书显示: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盗窃的144瓶泸州老窖国窖1573经典装白酒价值116640元,12瓶国窖泸州老窖30年白酒价值2856元,12瓶魔力1809酒庄干红葡萄酒价值708元。现原告认为除了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盗窃172瓶酒外,还盗窃其他酒类90瓶,合计262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239658元。
据悉,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对损失不申请司法鉴定。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盗窃原告的酒,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对此理应赔偿。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除了生效判决书确认的172瓶酒之外的90瓶酒是被告盗走的,也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主张的单价,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法院认定被告盗窃原告的酒的数量为172瓶,因其中的4瓶郎酒被被告饮用,现无证据证明被告所盗窃的郎酒具体品名、香型及年份,因此原告主张按红花郎1553度酱香型白酒500ml作为其被盗的酒,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未对其损失进行鉴定,因此法院根据生效判决书所确认的168瓶酒的价值120204元作为原告的实际损失,故被告应赔偿原告120204元,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陈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某贸易公司支付赔偿款120204元;驳回原告海口某贸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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