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61万余元挥霍 海口一男子获刑10年
本报讯(记者何海东通讯员王倩)被告人曾某铭虚构事实诈骗61万余元用于个人挥霍。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公开进行审理,以曾某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曾某铭退赔梁某61.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起,男子曾某铭虚构为包工头垫付政府招标工程保证金为理由,向被害人梁某借款。2012年9月25日以前,梁某通过银行转账多次向曾某铭出借资金,共计121万元。曾某铭骗取资金后,并未用于为包工头垫付政府招标工程保证金,而是将资金挥霍于赌博、夜总会、酒吧、吃喝等。至2012年12月8日,曾某铭以每笔借款月息2.5%或3%,共通过银行转账退还梁某本金及利息共51.4万元。后梁某向曾某铭追讨余下钱款,2014年11月11日,曾某铭向梁某谎称钱款用于“某驰股权定向投资”并以虚假的认购、回购协议为证,之后数月内曾某铭向梁某再还款8万元,之后不再支付本息。
另查明,2019年4月12日,公安民警通过电话对曾某铭进行口头传唤,2019年4月15日曾某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共计61.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曾某铭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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