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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女子飞机洗手间摔倒骨折 状告航空公司索赔18万元;法院:航空公司赔2.7万元

海南特区报 2020-10-14 09:17

本报讯海口五旬女子秦女士从加拿大飞往广州的途中,在飞机洗手间摔倒,导致手臂骨折,为此秦女士将乘坐航班的承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航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下称南航海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暂计)180361.06元。

记者吴佳穗

“乘飞机时在洗手间摔倒撞伤手臂”

2019年5月7日,秦女士乘坐南航公司承运的CZ312航班由加拿大飞往中国广州,根据机上突发事件交接报告单记载,当日16时25分,秦女士自述在右3门洗手间摔倒、撞伤手臂,其后秦女士自行返回座位就坐,飞机乘务员得知情况后,现场广播找医生,秦女士的丈夫王先生及周围几名旅客均是医生。

经检查,秦女士手臂有骨折现象,乘务员取急救箱协助处置,医生用急救箱内绷带、三角巾、夹板进行固定包扎。

16时40分,秦女士服用同行人员提供的止痛膏药。16时50分,乘务员将秦女士调至公务舱休息,全程监控,秦女士后期状态平稳。秦女士的丈夫王先生表示飞机落地后不需要救护车及专业医生的医疗救护,但需协助尽快转机至海口。

次日,秦女士到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27258.33元。经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断,秦女士右侧肱骨干骨折、重度骨质疏松。

法院:航空公司赔医药费2.7万元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秦女士提供的登记牌及机上突发事件交接报告单,可认定原告秦女士与被告南航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秦女士在南航公司承运的CZ312航班上受伤,被告南航公司未举证证明秦女士摔倒受伤系其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故南航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未将秦女士安全送达目的地,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南航海南分公司并非本案实际承运人,秦女士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南航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秦女士支付医疗费27258.33元;驳回秦女士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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