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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未采取安全措施,他患上艾滋病 男子状告网友获赔10万元

海南特区报 2020-10-16 09:41

本报讯海口一男子小林在App上认识男子小李后,两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最终小林确诊感染艾滋病。为此,小林将小李告上法庭。记者罗晓宁

发生性关系时未采取安全措施,他感染艾滋病

2019年7月的某个晚上,原告小林与被告小李在某App上认识,小林应约前往小李住处,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小李未经小林同意摘掉安全套。

2019年8月初,小林开始感觉身体不适。8月7日,小林在一诊所诊断出急性胃肠炎,并支出152元医药费。8月9日,小林在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断出急性胃肠炎,并支出165元医药费。8月11日,小林到某医院看病,支出总计137.26元医药费。9月11日,小林在某卫生服务站诊断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并支出191元医药费。

小林在2018年6月27日建立MSM(男男同性恋)检测个人档案,并定期到疾控中心进行艾滋病检测。

海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小林的抗体报告显示,小林在2018年7月3日、2018年9月10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8月9日时间段,HIV抗体、TP抗体、HCV抗体的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因小林自2019年8月身体出现不适,2019年8月6日曾前往海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

2019年9月24日,小林再次进行检测。2019年9月27日,海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HIV、TP、HCV抗体报告显示,小林的HIV抗体待确定、TP抗体和HCV抗体为阴性。同日,小林检测出HIV-1抗体阳性。

在小林的建议下,小李也于2019年9月24日在海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同年9月27日该中心出具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显示,小李的检测结论为HIV-1抗体阳性。小林确诊感染艾滋病后开始治疗,并领取免费治疗药物“替诺福韦”“拉米夫定”“依非韦伦”,自费购买1980元一盒的“多替拉韦纳片”。小林为增强免疫力购买了纽斯葆牌维生素矿物质片、蛋白粉等保健品。

法院:被告传染原告具有高度可能性,赔偿10万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认为,被告小李是多年男男同性恋者,应当知道在男男发生性行为过程中没有保护措施传染艾滋病的风险较大,但被告仍在与原告发生性行为过程中擅自取下保护措施,放任风险发生,被告主观存在过错,原告也发生实际损害。本案关键在于原告感染艾滋病是否与被告不采取安全措施的性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双方检测呈阳性的结果是同一天送检,目前的医学技术方法难以检测出艾滋病病毒的相互传染源,故本院只能结合现有证据综合判断。

首先,从原告、被告的聊天记录内容以及对待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和措施来看,被告对于预防艾滋病的意识薄弱,性行为危险性高。其次,因部分感染人群前期会出现急性感冒等症状,而原告在2019年8月、9月也出现肠胃不适、感冒等情况。虽然2019年8月6日原告进行艾滋病检测结果显示为阴性,但因被感染艾滋病病毒后,通常会存在4-12周的“窗口期”,即此期间无法检测出病毒,但此时原告极可能已被感染。

原告小林、被告小李均表示,双方在2019年7月21日发生性关系后,都未再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那么病毒在二人之间传染的可能极大。从上述情况分析,本院认定被告传染原告具有高度可能性,故被告小李的性行为与原告小林感染艾滋病病毒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在知道与被告发生无安全措施的性行为后,轻信被告自述其为健康的陈述,没有及时服用阻断药物,原告对其自身被感染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本院酌情认定原告小林、被告小李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据此,法院于今年5月25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小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小林赔礼道歉;限被告小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小林赔偿医疗费323元、后续药费和营养费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驳回原告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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