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扶持老旧住宅区拆除新建自主改造指导意见(试行)》出台 三分之二以上业主 同意即可启动改造
本报10月16日讯(记者臧会彬)近日出台的《海口市扶持老旧住宅区拆除新建自主改造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海口老旧小区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业主可通过自筹资金或对外招商合作的方式对小区整体或部分拆除新建,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实施拆除新建的老旧小区,应征得老旧住宅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启动整体或部分拆除新建改造工作。单宗土地权属清晰的老旧住宅区小于5亩的允许同一实施单位整合相邻产权清晰的老旧住宅区统一改造,或跨区域对多个产权清晰的老旧住宅区统筹安置、整体测算、按规划要求改造。
实施自主拆除新建的老旧小区项目,回迁安置房的总体布局、建筑设计方案、户型设计方案应征得专有部分占改造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实施拆除新建的自主改造老旧小区项目,可享受六大优惠政策。属于政府单位、国有资产,土地证载用途属于非居住用地,但实际上已经部分或全部建设住宅的,可根据住宅房屋使用现状,在厘清国有资产后,根据住宅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向相关部门申请,将住宅所占的土地调整为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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