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海口将实施烟花爆竹管理新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可罚1至5万元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0月18日讯(记者党朝峰)日前,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为什么要制定新法规?
近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规定》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据介绍,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海南发展的最强优势和最大本钱。1994年5月10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海口市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规定》,此后历经1997年、2004年、2010年的修正,形成了《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态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市民群众对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引起火灾和伤害事故等问题反映强烈,《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无法适应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的现实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助力生态环境世界一流的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必要修改《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可根据天气预警禁放烟花爆竹
燃放管理是烟花爆竹管理的关键环节。《规定》在尊重传统民俗的同时,更加注重城市发展、环境质量和公共安全承受能力。
《规定》明确海口市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的同时,授权海口市政府划定和调整其他禁放区域;规定海口市政府可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可采取全面禁放的应急措施。
《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禁放区域以外的禁放地点,具体包括:国家机关、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业广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政府划定的其他地点。
在燃放时间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以及其他每日的6时至22时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易燃易爆物品、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抛掷;在阳台、窗台、室内、楼道、屋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在重大公共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可罚1000元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主办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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