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11月15日起施行,买卖双方自行交易更方便更有保障二手房交易资金可由金融机构监管
本报海口10月20日讯(记者张期望)10月20日,海南日报记者从海口市住建局获悉,《海口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出台,今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后,不需中介,买卖双方就可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订存量房电子买卖合同,完成存量房(二手房)交易。
《规则》明确,产权人、购房人自行交易时,可选择在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窗口或者金融机构服务点自助交易终端上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双方通过实名认证核实身份后即可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
办理过程中,由产权人登录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在购房人的配合下生成并网签双方协商一致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成功后,双方还需将存量房网签买卖合同打印签字确认,并将合同上传至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备案。合同备案的同时,买卖双方可在金融机构服务点签订监管协议,买方可将资金转入监管账户,过户完成后由住建部门通知金融机构划转至卖方账户,确保双方交易安全。
买卖双方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在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前,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需变更、撤销合同的,须合同当事人同时到达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存量房买卖双方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撮合成交的,应当在其门店或办公场所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办理手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备案,签署书面承诺,取得授权后方可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
据了解,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可提供房源核验、购房资格审核、发布房源信息、签署中介服务合同、签署并打印备案存量房交易合同、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产权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提交,经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审核,取得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在系统上挂牌交易。产权人、购房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产权人应当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购房人如实反映房屋共有、抵押、租赁、查封等权属情况,确保房屋不存在禁止转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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