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0)琼01执19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2日作出的(2018)大仲字第1145号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垂鹏与被执行人梁其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垂鹏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梁其青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中山路12号海口市粮食局琼山分局职工宿舍4层402房(不动产证号:琼(2017)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042308号)。因被执行人梁其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新闻推荐
2020年10月22日至25日,由全球精品律所联盟(EliteGlobalLegalAlliance,简称“EGLA”)主办,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