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协议通知书
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
针对2013年10月10日我方和贵司就“海口综合保税区国际商品展示交易中心项目”所签订的《海口综合保税区国际商品展示交易中心项目协议书》,该项目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属于“租赁合同”关系。由于贵司长期拖欠该项目施工方的工程款,导致施工方组织多名工人多次到我方处索要工程款,给我方园区管理和园区窗口形象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后果,再加之贵司长期失联,该协议书应当予以解除,主管部门已责成我方向贵司追回代支付的相关款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该项目协议书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由于贵司在展示交易中心没有存放、展示相关商品,我方特从即日起解除和贵司就“海口综合保税区国际商品展示交易中心项目”所签订的《海口综合保税区国际商品展示交易中心项目协议书》,从解除日起,前述协议书的协议内容不再执行,贵司不得再在该展示交易中心存放、展示相关商品或从事其他活动。针对协议解除后“海口综合保税区国际商品展示交易中心项目”的装修装饰残值问题,我方将依法提请司法鉴定,并根据司法鉴定对装修装饰残值所确定的数额和我方已支付的相关款项进行等额抵销,多退少补,如我方存在超付的部分,我方将依法继续向贵司追索。特此通知。
海口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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