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判女友 抚养我30年” 男子与女友发生冲突导致受伤,双方对簿公堂
本报讯男子李伟与女友刘青因感情问题发生冲突,导致李伟受伤。后刘青与李伟签订《承诺书》,刘青赠送给李伟8000元。李伟收了钱后,将刘青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刘青为他老婆,并抚养他30年。记者吴佳穗
A男子当庭请求法院判决女友抚养他30年
2018年9月14日,李伟与刘青因感情问题在海口市××小区北门大门口发生冲突,导致李伟受伤。2018年9月15日,李伟前往海口市中医医院进行检查,诊断结果为头部、右肩背部及腰背部软组织挫伤,产生医疗费用522.94元,并附有相应的票据。2019年1月25日,李伟向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报案,警方根据有关规定对刘青处罚款300元。
2019年2月26日,李伟与刘青签订《承诺书》,内容提及基于李伟多次影响刘青正常工作、生活,为息事宁人,本协议签署之日,刘青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赠送李伟人民币8000元,而并非欠李伟钱的还款。如再有任何寻衅滋事,需如数还回赠送的8000元,并补偿刘青的精神损失、名誉损失,负法律责任。
李伟拿了钱后,将女友刘青告上法庭,并提出诉讼请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暂计8642.02元。在庭审中,李伟当庭增加诉讼请求:判令刘青承担司法鉴定费用、诉讼费用等1810.8元;请求法院判定刘青是我的老婆;请求法院判定刘青抚养我30年等。
根据李伟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李伟未达伤残等级,不评定后续治疗费,不需护理,误工期15天、营养期7天,司法鉴定费用1450元。
B一审法院:其健康权被侵害,获赔2610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伟与刘青签订的《承诺书》有双方的签字确认,有双方的赠与合意,实为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合同,该合同虽有李伟承诺今后不再纠缠刘青,以前所有的事永远不再拿来重提等约定,但受赠与人所负担的义务与赠与人所负担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刘青已经向李伟支付了《承诺书》中8000元的损害赔偿费用,李伟也承诺不再追究此事,李伟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刘青与李伟因感情问题发生冲突,导致李伟受伤,侵害了李伟的健康权,给李伟造成了人身损害,应当赔偿李伟的各项损失。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刘青向李伟支付医疗费522.94元、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237元、营养费350元,共计2610元;驳回李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C男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李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提出诉讼请求:支持其误工费、复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要求刘青赔偿损失8.5万元。
海口中院二审认为,李伟二审中提出的主张复查费用310.8元及赔偿损失费8.5万元的请求,因不属于二审案件的审查范围,该院不予处理。
关于误工费,本案经鉴定李伟的误工期为15日,李伟诉讼中未能举证证明其受伤前的工作性质及工资收入,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按每天100元的标准认定李伟的误工费为1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经鉴定,李伟的身体伤害仅是轻微伤,未达伤残等级标准,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李伟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海口中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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