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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女子离婚后仍住在娘家二楼母亲哥哥起诉让搬走法院:父亲生前留口头遗嘱女儿能住在娘家

南国都市报 2020-11-17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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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女子离婚后,因没有地方住,搬回娘家的二楼生活。她之所以搬回娘家居住,是因为其父亲生前口头说过的一段话。然而,该女子却遭母亲和哥哥起诉,要求其搬走。最终,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母亲和哥哥的诉讼请求。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王天宇

官司:

女子离婚后回娘家住,被母亲和哥哥起诉要求搬走

1935年出生的刘倩和周鹏是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了儿子周俊和女儿周敏。1982年,刘倩和周鹏在海口市共同建了一栋楼房,女儿周敏自出生、结婚到离婚后,一直住在涉案房屋,并在父亲生病期间进行照顾。

周鹏于2012年去世,生前曾口头告诉周俊,若周敏没有地方住时,可以住在涉案房屋的二楼。

2017年,刘倩及周敏在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周鹏遗产的公证。2018年4月3日,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变更为刘倩和周俊母子二人。

据悉,周敏于2008年3月24日离婚,离婚前的房屋归属其前夫所有,她在海口某小区申请了一套廉租房,因无收入,没有钱交纳租金。此外,周敏的父亲周鹏去世后,其遗产份额除涉案房产外,尚未发生继承分配。

现周敏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二楼。刘倩、周俊认为,周敏的居住使用行为侵害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故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敏停止侵害并立即搬离刘倩、周俊共同拥有的不动产。

一审:

女儿虽然放弃继承,但享有涉案房屋二楼的居住使用权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位于海口市某区的该处楼房登记在刘倩和周俊名下,刘倩和周俊系涉案不动产的权利人。周敏于2017年到公证处放弃了其应继承的份额。

周敏称,放弃继承时存在前提条件,即由其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二楼,但在公证时遗漏了该项内容。周敏提供了其与刘倩的录音,该录音中周敏问:“爸爸是否承认涉案房屋二楼给我们”。刘倩回答说:“说过你没有地方住时,二楼给你们住”。

刘倩辩称,周敏提供的录音系其在受到恐吓时所录,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同时,周俊也认可父亲临终时曾口述“周敏走投无路无房居住时,可住在涉案房屋二楼。”故周敏父亲临终遗言应视为口头遗嘱。且周敏自出生、结婚到离婚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在其父亲病重时也尽了主要照顾义务。周敏虽申请了一套廉租房,但该房屋面积较小,周敏无收入未缴纳房租,未在廉租房居住。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周敏虽然放弃了涉案房屋的继承,但应享有涉案房屋二楼的居住使用权。刘倩和周俊以其享有的物权要求周敏搬离,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照《继承法》第五条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了刘倩和周俊的诉讼请求。

二审:

母子二人不服一审判决,终审被驳回上诉

一审宣判后,刘倩、周俊不服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两人的上诉理由是:周俊父亲去世前曾口头对刘倩说将财产留给周俊,其中包括涉案房屋,但没有立书面遗嘱。2017年12月21日,刘倩和周敏办理了涉案房屋中周鹏遗产份额的继承权放弃,2018年4月3日,刘倩和周俊成为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

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刘倩、周俊拥有对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出于兄长对妹妹的照顾,周俊一直同意让周敏居住在涉案房屋,但是周敏整日沉迷赌博,在外欠债,并且对老母亲的态度十分恶劣,母亲已不再希望与其继续住在同一屋檐下,周敏没有任何理由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

对此,周敏辩称,她没有生活来源,在2008年离婚后,要照顾儿子和女儿,若不在涉案的二楼处经营,是没有生活来源的,她确实是走投无路,这也是她为什么要回到老房子住的原因。

法院二审查明的其它事实与一审一致。海口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周敏虽然放弃了涉案房屋的继承,但享有涉案房屋二楼的居住使用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刘倩和周俊以其享有的物权要求周敏搬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刘倩、周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海口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口头遗嘱属于法定遗嘱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此案,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荣律师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完全正确。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和口头遗嘱四种形式。口头遗嘱属于法定遗嘱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周敏父亲在立完这个口头遗嘱后去世,该遗嘱并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周敏的父亲在去世时说“若周敏没有地方居住时,可以居住在涉案房屋的二楼”就是对其遗产处理的口头遗嘱。

该遗嘱可以理解为,在周敏没有地方居住时,周敏的父亲同意涉案房屋二楼的使用权归周敏。也就是说,周敏和周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周敏的父亲仅将涉案房屋二楼的使用权给周敏继承,而所有权仍然归周俊。

罗荣称,由于不动产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这些权利属于同一主体,但法律并不禁止通过遗嘱或者合同的约定将物权的权能分属于不同的两个主体。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366条对居住权有了明确的规定,在《民法典》367条及371条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或遗嘱来确立。368条明确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民法典》实施后,周敏应当立即到相关部门办理居住权的登记,以避免今后再产生争议。

“当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罗荣称,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周敏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其子女不能继承该房屋的居住权,也不能转让该居住权。如果周敏过世,该房屋居住权回归周俊。

《民法典》对居住的规定,对于一些离异后没有房屋居住的女性来说有积极意义,她们在离婚前可以跟其配偶协商,让配偶解决其短时间或者长时间的居住问题,在某一套房屋或者某一间房屋设立居住权,保证其在离婚后有房可住,保证其基本的生存权。

(文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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