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状告哥嫂要求搬离所住房屋 十余年前哥哥以妹妹名义购买其单位房并居住至今;海口琼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出资购房,无须搬离
本报讯哥哥李伟以妹妹李焕的名义购买妹妹的单位房。哥哥一家在该房居住了十余年后,妹妹李焕以房屋是自己的为由,将哥嫂告上法庭,要求一家搬离该房子。近日,海口琼山区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限李伟和妻子刘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焕支付电费14148.45元、物业费697.8元;驳回李焕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吴佳穗
2001年,海南中学准备在校园内集资建房,因李焕系海南中学的教职工,有资格购买。2001年12月27日,海南中学收到李焕的房款10000元,2002年8月收到房款35450元。
2006年9月21日李焕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李焕向银行贷款120000元,贷款期限20年,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此后贷款由李焕按月偿还,部分电费、物业管理费亦是由海南中学直接从李焕的银行卡中划扣。
李焕提交的银行卡明细清单显示,2007年1月至2019年12月从李焕银行卡代扣的电费共计13465.25元,代扣的物业费共697.8元。
2007年5月30日,李焕与海南中学签订了《20层集资楼西侧和前面地面停车位使用权出让协议》。房屋交付后,李伟负责进行装修。2009年前,李焕、李伟及其父母均居住在该房里。
琼山区法院认为,海南中学某房系学校教职工集资房,以李焕的名义购买、贷款、还款,但所有购房和车位的凭证票据原件均由李伟持有。李焕、李伟的父母作为家庭重要成员,除李焕、李伟外,对于购房之初的真实情况最为了解,因此其父母所作陈述具有可信度。父母二人均表示,李焕以前刚工作不久无钱购房,经商议该房由李伟出资购买。虽然李焕、李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综合全案审理情况,法院认定李焕、李伟之间存在李伟借李焕之名购买海南中学某房的口头约定,涉案房屋的房款系李伟出资,李伟居住该房十余年。故李焕主张李伟搬离房屋并支付租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李伟居住使用房屋,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水电费。但部分水电物业费是从李焕的工资卡中直接抵扣,李伟应向李焕支付。李焕有银行卡明细清单证明代扣的水电费共13465.25元,代扣的物业费共697.8元。
另外,李焕提交的证据中的一份“2017年第四季度水、电费、房租、考勤扣款表”电费金额为683.2元,虽无银行卡明细清单相对应,但李伟对证据真实性认可,故法院认定李焕累计支付的电费共14148.45元(13465.25元+683.2元)。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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