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50元 电动车主不服告交警一审交警败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司机诉讼请求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2月15日讯(记者王天宇)海口一市民骑电动自行车被交警以违反交通信号灯为由予以查获,交警对该市民处以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该市民不服,将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海口市交警支队)、海口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该案件在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交警支队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一审判决的同时,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案由:电动车主不服处罚
状告交警支队和公安局
2019年12月2日10时40分,住在海口市美兰区的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滨河路至龙昆北路路口路段时被交警以违反交通信号灯为由予以查获,海口市交警支队当场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陈某当场签收确认。2019年12月6日,海口市交警支队作出490号处罚决定,认定陈某在上述路段实施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行为违法,依据相关规定,对陈某处以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陈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于2020年1月16日向海口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海口市公安局经审查作出09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海口市交警支队作出的490号处罚决定。陈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交警未提供相关违法证据
应予撤销其处罚决定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海口市交警支队作出的490号处罚决定,认定陈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海口市交警支队作出的490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因此,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判决撤销海口市交警支队490号处罚决定和海口市公安局09号复议决定。
二审:一审处理结果不当
驳回司机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海口市交警支队、海口市公安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执勤交警根据现场所见及执法经验指认陈某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因交通民警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制止和处理具有即时性与当场性,而本案并无证据表明执勤民警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没有证据证明执勤交警在本案中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形,故对于民警基于履行职务对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信号灯通行所作现场指认依法应予采信。陈某认为海口市交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的观点,依法不能成立。
对此,今年9月22日,海口中院依法判决:撤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0)琼0105行初66号行政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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